首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具体事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1)拟订市级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6月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第三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

    2.《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省政府令第282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第三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