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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档案学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16)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应用推广工作。


(17)指导和规范民间档案馆等社会组织建设,指导市档案学会开展工作。


(18)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档案公共服务事务,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实施政府购买档案服务。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