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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工作

(5)负责市直单位档案的接收、征集、进馆工作。


(6)负责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声像、文字材料的接收、征集、进馆工作。


(7)负责散存在社会上有重要价值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进馆工作。


(8)负责保管馆藏档案资料,负责利用档案资料的调卷、归档工作。


(9)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鉴定、销毁和拟开放档案的审查工作。


(10)负责档案资源开发及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等工作。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通过,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1999年5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2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第九条: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4.《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第二十二条:非法买卖重大活动档案或者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5.《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字〔2009〕39号)第二十七条:电子文件管理不符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密要求的;不按照规定移交或者接收电子文件的;不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文件的;损毁、丢失、篡改、伪造电子文件的;擅自提供、复制、公布、销毁电子文件的;擅自出卖电子文件的;玩忽职守,造成电子文件损失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