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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10)负责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11)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


(12)负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13)负责人防工程报废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