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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残疾人组织建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22)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


(23)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关残疾人地方性政策、规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5)负责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事项的议案、提案。


(26)负责调查残疾人状况,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档案管理工作。


(27)负责联络、教育、培训、评选、表彰残疾人。


(28)负责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


(29)负责监督检查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政策落实,组织实施残疾人无障碍家庭改造工作。


(30)负责处理残疾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31)负责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残疾人造成损害的:(一)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五)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的;(九)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破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