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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及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


(4)负责推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5)负责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


(6)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7)负责指导组织残疾人兴办福利企业。


(8)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


(9)负责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组织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扶贫项目。


(10)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五十九条:(四)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附加额外条件,或者拒绝为有学习能力、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以送教上门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的;(五)用人单位未向残疾职工提供基本无障碍工作和生活环境、无法定事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六)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终止与残疾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七)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落实残疾人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手段,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