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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36)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37) 监督检查财政预算执行、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的管理情况。


(38)承担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工作。


(39)组织财政部门内部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第三十条:泄露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遗失检查资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权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1月财政部令第58号)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5.《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