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体育局 ->具体事项
市体育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工作

(10)拟订市体育竞赛工作计划,确定运动训练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


(11)负责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国内外、省市级体育竞赛。


(12)负责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13)负责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14)负责市级体育社团资格审查,各类网点体育学校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认定及管理工作。


(15)负责落实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1.《体育法》(1995年8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第五十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第五十四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构成犯罪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十七条: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彻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

    3.《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关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兴奋剂违规处理的。第四十六条: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