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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管理工作

(61)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


(62)在上级授权范围内,根据执行省级药品(含基本药物)、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使用有关政策和规定,拟定我市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63)承担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


(64)组织市属公立医院限额以上医疗设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1.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五条: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规定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违反回避规定,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