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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畜牧、兽医工作的指导监督

(57)指导全市畜牧产业化战略实施,拟定全市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58)负责全市畜牧业的调研、信息和生产统计工作。


(59)负责“菜篮子工程”畜牧业项目和畜牧业商品生产基地、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60)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行业的监督管理。


(61)负责畜禽良种繁育推广、畜禽疫病防治、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62)指导全市畜牧行业的财务、统计等工作。


(63)负责畜禽生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第七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六十九条: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第七十条: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3.《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第四十三条: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二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