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农业机械管理 | (54)组织指导各类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农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负责农机抗灾救灾工作和农机用油的有关工作。 (55)负责农机化研发创新示范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监督。 (56)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受理、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资格审查、考试和证件核发等。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