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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农业机械管理

(54)组织指导各类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农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负责农机抗灾救灾工作和农机用油的有关工作。


(55)负责农机化研发创新示范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监督。


(56)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的受理、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资格审查、考试和证件核发等。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农业部令第54号通过,2013年12月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4.《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通过)。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