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43)负责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44)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45)负责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46)负责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