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等工作 | (1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2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2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
1.《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二条: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