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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等工作

(1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2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2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1.《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二条: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七条: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