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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国库管理工作

(13)组织制定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4)负责管理市级财政国库业务。


(15)管理市级财政专户。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二条: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第九十三条: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