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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

(17)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8)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19)负责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20)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


(21)负责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22)负责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2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第四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2.《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六十一条: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六十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