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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

(41)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


(42)负责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


(43)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44)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和管理地图市场。

    1.《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予以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许可的;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7号)第二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