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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工

(24)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5)负责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26)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


(27)负责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28)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的实施。


(29)按规定权限管理外国医疗团队短期行医。

    1.《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2.《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4.《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