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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劳动关系相关工作

(49)负责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50)负责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督管理,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备案。


(51)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2013年6月20号通过) 第三十条,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向外界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泄露举报人员的;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贿赂的;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8.《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通过)第35条规定: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1月20日通过)第33条规定: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第34条规定: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露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0.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