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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35)负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6)拟定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三十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八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