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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30)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


(3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


(32)负责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33)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


(34)负责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矿产资源法》(1986年11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二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

    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5.《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2月省政府令第273号)第三十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未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造成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