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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27)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28)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29)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侵占、挪用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或者应当退还采矿权人而不予及时退还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