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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24)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


(25)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26)负责全市、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矿产资源法》(1986年11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三条: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