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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

(65)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66)贯彻落实国家、省、潍坊市水利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全市移民安置,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67)拟订水利移民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行业有关事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令第471号,2013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国务院令第299号)第四十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