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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

(57)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负责渔业港口建设、认定、经营许可等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航标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


(58)负责渔业无线电通信的监管。负责渔业船员考核发证及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承担日韩入渔渔船配额管理工作。对渔船和渔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海事调查处理。对省管辖海域实施海洋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国家下达的维权任务和其他任务。


(59)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60)负责组织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61)负责监督管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对海洋环境进行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62)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发布渔情预报、海洋预报和海洋环境预报;管理海洋观测、灾害预报警报等公益服务系统。


(63)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


(64)负责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2.《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3.《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第九十四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4.《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四十四条: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5.《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5号)第五十七条: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五条: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第三十六条: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第三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11.《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12.《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1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不依法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不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不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5.《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而予以批准,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6.《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7.《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十九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19.《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
    20.《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二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1.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