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 | (57)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负责渔业港口建设、认定、经营许可等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航标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 (58)负责渔业无线电通信的监管。负责渔业船员考核发证及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承担日韩入渔渔船配额管理工作。对渔船和渔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海事调查处理。对省管辖海域实施海洋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国家下达的维权任务和其他任务。 (59)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60)负责组织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61)负责监督管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对海洋环境进行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62)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发布渔情预报、海洋预报和海洋环境预报;管理海洋观测、灾害预报警报等公益服务系统。 (63)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 (64)负责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