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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档案法律法规等贯彻实施工作

(1)组织实施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2)负责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二十四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山东省档案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第三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2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