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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20)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工作。


(21)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2)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3)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及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负责违法用地举报电话的受理和办理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