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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


(4)监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1.《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改)第九十条: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第九十二条: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第九十四条: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2.《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六条: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