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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人才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26)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督促落实。


(2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28)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业务开展的监督检查。


(29)负责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0)健全落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


(31)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7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通过)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政处理规
定》(2011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