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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53)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监督管理全市海域、海岸带和无居民海岛的使用。


(54)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55)负责管辖海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重大涉海工程项目的监管。


(56)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1.《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2.《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三十七条:无权或者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第四十条: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令第14号)第四条: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第五条: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第七条: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第八条:违反规定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的。第九条:违反规定对法定或者经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第十条: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第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