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 (16)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17)负责平息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性事件,做好稳定社会工作。 |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