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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水利工程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6)指导水利和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7)组织落实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48)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9)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50)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1)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八十八条: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四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四十四条:伪造检测结果的,造成损害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5.《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6.《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四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