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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全市地震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和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11)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12)负责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管理工作。


(13)监督检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14)指导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


(15)指导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在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与救援任务,或者有意拖延应急与救援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或者防控措施,造成危害扩大或者损失加重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者虚报、漏报、瞒报震情和灾情的;(四)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地震应急与救援资金、物资的;(五)擅自发布或者泄露震情信息的;(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