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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基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18)负责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19)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20)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及考核,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1)负责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和规定,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22)指导妇幼卫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3)负责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九条: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三条: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五条: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第四十六条: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