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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21)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22)负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23)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


(24)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绩效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25)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

    1.《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十三条: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人社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6月通过,人社部发〔2014〕45号)第三十二条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