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河道规划和项目计划。
(4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河道防汛、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
(44)负责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45)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相关论证、实施和监督管理。
1.《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