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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全市地震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及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1.《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