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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卫生计生监督 工作

(13)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


(14)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15)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16)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17)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报批。

    1.《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2.《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通过)第六十六条: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国务院令第24号)第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