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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水利、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40)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和海洋渔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41)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

    1.《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2.《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四条: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五条: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