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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15)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


(16)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3.《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四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五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六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