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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

(1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19)负责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20)负责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1.《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的;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
    2.《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9月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八条: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