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 | (1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19)负责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20)负责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
1.《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的;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