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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

(36)负责水利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查处重大涉水、涉渔违法事件。


(37)调处乡镇(街道)间的水事、渔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县(市、区)间水事、渔事纠纷。


(38)负责指导水利、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39)负责指导水利、渔业行政许可工作。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3.《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5.《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的;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6.《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1994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7.《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不依法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不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不依法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遇险渔业船舶及人员不及时组织施救,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8.《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4年1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水利部令第13号,2004年10月水利部令第2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
    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1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