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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10)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11)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2)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


(13)负责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14)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订和上报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土地费的。 

    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