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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指导水土保持工作

(32)组织编制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33)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34)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35)归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四条: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