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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2)负责落实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1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14)负责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15)参与制定被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16)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17)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第九十三条: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
    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通过)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通过)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 1月通过)第二十条,《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1995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4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第二十八条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