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 (27)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28)负责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9)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0)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 (3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