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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统计人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科学研究,管理统计事业费

(11)负责全市统计专业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和评审。


(12)负责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建设、管理、保养维护,进行统计数据处理,提供专业数据处理技术支持。


(13)负责市统计学会日常工作,开展市统计科学研究,指导各镇、街、区统计工作。


(14)负责管理统计事业费、统计项目经费和市级部门单位预算。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