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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

(6)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管理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7)负责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8)负责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鉴定机构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9)负责编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10)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负责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及失业金发放,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号)第二十五条: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通过,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10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9.《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28日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
    10.《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9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1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通过)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1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