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
(10)负责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