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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实施权限范围内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经济、农业、人口普查,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


(8)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编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五条: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七条: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5月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四条: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六条: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