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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负责拟订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实施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3)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向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警监测。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第三十九条: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五条: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六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九条: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十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